日常執(zhí)紀執(zhí)法中發(fā)現(xiàn),少數(shù)黨員領導干部在干部選拔任用、人員錄用、崗位調整等干部人事工作中違反組織紀律的情形時有發(fā)生。實踐中,對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容易存在不同意見。筆者認為,要堅持充分評價原則,全面、充分反映違紀行為本質和危害性,精準定性處理。筆者結合一起案例進行分析。
甲系國有公司A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乙系該國有公司下屬B公司黨支部書記、總經理,丙系B公司內設部門副經理。2024年5月,丙為了競聘B公司內設部門經理,分別向甲、乙贈送2萬元,請求二人關照。后乙在主持B公司黨支部會議研究討論干部任用工作時,對公司組織部門擬將符合任職條件的丙提拔為內設部門經理的意見未持異議并主持會議通過,后經過正??疾斐绦颍樌岚螢锽公司內設部門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