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jiān)發(fā)〔2009〕105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債券投資管理,改善資產配置,優(yōu)化資產結構,分散投資風險,根據(jù)《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關于增加保險機構債券投資品種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我會決定調整保險機構債券投資的有關政策,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險機構投資的企業(yè)(公司)債券,發(fā)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xù)盈利的要求,調整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xiàn)的年均可分配利潤(凈利潤)不少于所有債券一年的利息。
二、保險機構投資企業(yè)(公司)債券的比例,由不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30%,調整為不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40%。其中,投資香港市場債券的比例,統(tǒng)一按《通知》第二條第(四)項執(zhí)行。其他投資比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