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7日海關總署令第276號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海關對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監(jiān)管,維護國家安全,便利口岸通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關對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監(jiān)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進出境行李物品應當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況下,進出境行李物品需要經(jīng)過未設立海關的地點臨時進境或者出境的,經(jīng)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后,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海關手續(xù)。
第四條進出境人員可以自行向海關辦理行李物品進出境手續(xù),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第五條 ……
